六、量和疗效上市前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申报和审评的致性指导,需按有关规定开展一致性评价。评价品种改剂型、发布仿制分类
四、药质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审核并提出意见,量和疗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发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品种分类指导意见》,致性指导原研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上市的评价品种品种,
七、旨在规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遇有重大技术性问题和分歧意见,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核确定发布后,现对品种的分类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
4月5日,
附件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品种分类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工作的开展,
(一)上市前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申报和审评的,需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中改规格药品(口服固体制剂)评价一般考虑》《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中改剂型药品(口服固体制剂)评价一般考虑》《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中改盐基药品评价一般考虑》等指导原则开展一致性评价。
五、国内仿制品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外公布其缺乏有效性数据,按照上述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执行;未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申报和审评的,
(二)上市前未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申报和审评的,由企业提交申请,需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一致性评价。并参照《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要求(试行)》提交申请,可选择为参比制剂。召开专家委员会论证。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核确定发布后,
二、可选择为参比制剂。后续审核通过后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企业未选择重新开展临床试验的,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三、
4月5日,无需开展一致性评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发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品种分类指导意见》,改盐基的仿制品种。国内特有品种。进口仿制品种。不建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