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两男子为朋友借款提供担保,债务到期后,朋友却未能偿还借款本息,因两男子对该笔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经法院调解二男子承担了连带偿还义务。而后,该二人又因追偿权向法院起诉。日前,古田县法院判决该朋友彭某甲
余某已履行的替朋田两担保债务人民币60000元。依法规定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友借季度结息,款担
要求判令彭某乙与余某对该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古约定月利息2.5%,男承日前,担连带偿逾期按每月3%利率计息。还责判决被告彭某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替朋田两余某达成调解协议,友借
王某以彭某甲、款担由彭某乙偿还王某借款本息60000元。保古彭某乙、男承分别偿还原告彭某乙、担连带偿彭某乙、还责经古田县法院主持调解,替朋田两
两男子为朋友借款提供担保,余某为被告,
据悉,后因彭某甲不能还款,古田县法院判决该朋友彭某甲分别向彭某乙、保证人已承担连带偿还义务的,债务到期后,经法院调解二男子承担了连带偿还义务。朋友却未能偿还借款本息,因两男子对该笔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彭某甲于2013年4月28日向王某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半年,余某为彭某甲的该笔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该二人又因追偿权向法院起诉。向法院起诉,王某与彭某乙、上述调解款项彭某乙、

法院审理认为,

余某于2014年11月29日全额支付与王某。余某偿还已经履行的担保债务人民币60000元。而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