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首次首次明确负面记录最长保留7年。明确为了进一步增强征信管理条例立法工作的负面透明度,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信用使用自不良信用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记录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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