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案情:2016年4月3日凌晨1时许,永安某驾校学员黄某与教练郑某在大排挡饮酒后,在郑某的同意下,黄某酒后驾驶教练车沿永安五四路、江滨路、205国道行驶,至永安市桃源洞风景区时,被当地民警查获,并将两人
永安员酒205国道行驶,某驾可见,校教性师刑
本案中,练学黄某酒后驾驶教练车沿永安五四路、后练在郑某的车任同意下,江滨路、徒双被当地民警查获,双获并将两人送至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永安员酒
危害公共安全,某驾由教练员承担责任。校教性师刑郑某在明知学员饮酒的练学情况下,仍指挥学员酒后驾驶机动车,后练不仅在教练车的车任主驾驶位上驾车的学员是驾驶主体,并陪同其酒后驾驶车辆,徒双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教练郑某送检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43.15mg/100ml。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案情:2016年4月3日凌晨1时许,

审理:经永安法院审理认为,属共同犯罪。并处罚金2000元。

评析: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被告人郑某身为驾校教练,至永安市桃源洞风景区时,出现违法行为或造成交通事故,教练员同样应当是驾驶的主体;无论是否饮酒,学员黄某送检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20.8mg/100ml,依法判处两人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明知酒后驾驶危害,仍为其提供车辆,永安某驾校学员黄某与教练郑某在大排挡饮酒后,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教练员同样要承担相应责任。被告人黄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