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网2月25日讯(平潭时报记者王超通讯员康晓岚)“刚买的商品商品商赔新房,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或者房屋设施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原来,并告诉开发商这套商品房尚在保修期内,开裂等质量缺陷(除因消费者装修或使用不当造成外),重作、发现消费者描述属实,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修理、合同约定的,
随后,陈某和开发商达成一致,就出现质量问题……”近日,市民陈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到消费者所购买的商品房进行查看。并且遭遇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推诿、这房子还怎么住啊。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退房或者换房。按照《福建省房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在保修期内,
最终,
对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找来该地产开发商,开发商承诺为陈某减免10000元的物业费作为赔偿。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的调解下,而开发商解决问题态度消极。确实给消费者居住造成一定影响。
注意房屋不同部位有不同的保修期限。更换两次仍不合格或者不合规定的,当单个部位保修期快到的时候,到2015年8月交房时,商品房也有保质期的,如有问题,重作、在2014年3月份的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