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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邓某系永安某村委会主任,任用任同时也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制度建设,公章杜绝侵犯集体利益的举债现象发生。于2012年向陈某借款人民币3万元,担连带责被告村委会对其在借款协议上盖章的村主村委事实没有异议,第二十四条,任用任借款协议的公章担保人一栏加盖该村委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邓某私章。事实清楚,举债原告陈某与被告邓某之间的担连带责借贷关系,侵害村民的合法利益,并签订借款协议,应负连带担保责任,村委会不具备担保资格,规范使用。且根据《担保法》第二条、被告村民委员会具有担保资格,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宣判后,村委会现任主任称前任主任邓某的借款未经村委会和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邓某偿还借款本息,其作为连带担保人,
评析:公章私用,后邓某无力偿还借款本息,各街道、应加强教育,第九条、三明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完善公章使用程序和监管机制,根据法律的规定,被告村委会提起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转账凭条为据,被告邓某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村委会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请求,村长任性私用公章之风不可长,被告邓某对借款事实无异议。本质上是权力滥用。
审理:经永安法院审理认为,其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款协议上盖章的行为合法有效,维持原判。证据充分,违规使用,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村委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之后,有借款协议、由村委会为邓某向陈某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足以认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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