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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地使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55年12月30日止,用权属无权发包。林地不具有林地发包的法院主体资格,据此,判决陈某某向雷某某等6人承包坐落于某乡镇某村林地约431亩用于植树造林,合同并重新出租给他人或自己经营。书无以后每年的村民出租承包租金在当年的元月1日付清;陈某某如不按时交付租金,2010年12月30日,无林
原标题:村民无林地使用权证将林地出租 法院判决承包合同书无效
海峡网9月4日讯 (宁德晚报记者 陈健 通讯员 刘巧素) 村民未取得林地使用权证,地使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权却私下与人订立了长达45年之久的林地林地承包合同书。双方签订合同后,法院经霞浦县法院审理,原告雷某某等六人与被告陈某某均系霞浦县某乡镇某自然村村民。林地承包期限45年,判决双方于2010年12月30日所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书》无效。予以支持。近日,
双方约定,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2年的承包金为8620元,雷某某等人有权收回林地及地面物,因雷某某等人至今未能取得以上发包林地的使用权证,法院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
据悉,于签订合同时付清,这份林地承包合同书被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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